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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与邵某某及A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10-21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6)苏0192民初4477号
  原告:权*,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系权*配偶),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钢,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第三人:中国**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权*与被告邵**及第三人中国**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黄志钢,南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到庭参加诉讼,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邵**配合办理南京市江北新区新华七村49幢606室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权*名下;2.判令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权*与邵**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居间合同》,邵**将其名下的一套南化公司集资房卖给权*,即诉争房屋。权*除按合同约定的尾款10000元尚未支付外,其余购房款均已付清。权*随后就装修并入住该房屋至今。现在该房屋早已可以办理房产证,但邵**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权*多次与邵**协商未果。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邵**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南化公司述称:2023年至2025年期间我方曾多次电联邵**,但邵**至今未交办证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完整的婚姻资料、承诺离婚后没有再婚办理房改审批,据审核的结果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南化公司(甲方)与邵**(乙方)签订《新华七村集资房认购协议》一份,约定邵**认购新华七村房屋,购买价格为2340元/㎡,超标面积价格为1950元/㎡。
  2010年3月26日,邵**(甲方)与权*(乙方)及南京旭升房产中介服务部(丙方)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六合区大厂新华七村49幢606室出售给权*,面积68平方米,成交价为221000元,合同尾部双方手写约定:“此房款是甲方净拿价格,乙方自愿承担甲方营业税、个税、过户费、中介费等国家政策需交的所有费用,待甲方产权证下来,甲方配合乙方过户完毕,不管以后的房价涨与跌,双方不得有任何后悔。如有一方违约,都按此房款总价的双倍赔偿另一方……。上述合同签订后,邵**于2010年3月26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首付款101000元、于2010年5月17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购房款110000元。权*陈述该房屋于2012年左右向其交付,其于2015年装修入住,并提交水电费缴费记录一组,拟证明案涉房屋现由其实际居住使用。
  本案审理期间,权*申请调取并提交了邵**的人口信息查询情况材料、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及相关办证所需材料。
  上述事实,有《新华七村集资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居间合同》、南化公司住房分配通知单、银行业务凭证、收条、水电费缴费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承担。案涉《房地产居间合同》系签订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除尾款10000元以外的全部房款,现案涉房屋已满足办证条件,权*主张邵**履行办理产权证书并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房屋产权过户时所需缴纳的税费应由权*负担,且权*应于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支付购房尾款10000元。第三人南化公司作为办证责任单位,应依法维护职工房产权益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积极配合完成相应办证手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材料并办理南京市六合区新华七村49幢606室房屋产权证书,并于取得证书后十日内将产权变更登记至权*名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税费由权*负担;
  二、权*于上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向邵**支付购房尾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400元,总计8450元,由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孙**
  二○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尚*
  书记员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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