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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房屋能否获补偿?

2026-10-02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房屋能否获补偿?

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非鼓励通过投机行为获利。当政府依法发布征地公告或征收范围公告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状态即被“冻结”。

1. 时间节点的法律效力:征地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征收程序的正式启动,同时也划定了补偿认定的基准时间点。在此之后进行的建设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的恶意添附。

2. 违法建设的性质认定:抢建房屋往往未经过合法的规划审批程序,本身就属于违章建筑。即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但在公告明确禁止后仍强行建设,其违法性更加确凿。

3. 不予补偿的法理基础:如果允许对公告后的抢建行为进行补偿,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守法被征收人的公平权益,诱发道德风险,导致征收成本不合理增加,阻碍国家重点工程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机关在评估补偿时,会将公告后新增的面积剔除,仅对公告前合法存在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

引用法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种的,对抢栽抢种部分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心在于该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和实体要件。

需区分拆除的性质。若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且必须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后,经过催告程序,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可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未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未下达书面催告书的“突击式”强拆,均属于违法行政。

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更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也需遵循《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限期拆除、公告、复议诉讼期满后方可强制拆除的程序。只有在具备合法的基础行政决定(如处罚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履行了完整的催告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并由有权机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强制拆除,才符合法律规定。反之,程序缺失、主体不适格或手段违法的强制拆除均为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抢建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补偿,还可能因违反城乡规划法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强制拆除的风险。建议被征收人在面对征地拆迁时,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如实申报原有合法财产,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进行违规建设,以免得不偿失。如有具体个案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当地具体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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