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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刘**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

2026-08-07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钢,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住。
  被告:刘**,女,汉族,住。
  原告刘**与被告王**、刘**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钢,被告刘**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刘**与王**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要求位于房屋归刘**一人所有。2.判令王**、刘**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刘**与王**均系再婚。刘**是刘**之子。2018年,王**患病后由刘**一人照顾。2022年12月26日,王**与刘**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王**去世后,房屋赠与刘**。因各方对办理产权登记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刘**遂诉如所请。
  被告王**未答辩。
  被告刘**辩称,同意刘**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的父亲王**于1994年4月3日因去世注销户口,母亲邱**于1999年1月14日因去世注销户口。王**与前妻生育一子王**,后离婚。刘**与张**原系夫妻关系,于1981年9月6日生育一子刘**,后协议离婚。王**与刘**于199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成年无须抚养;房屋归刘**所有;一辆摩托车、一台彩电、三万元存款归王**所有;一台彩电、一台冰箱、一台空调归刘**所有。2020年7月27日,王**、刘**复婚,二人未共同生育子女。王**于2023年8月4日因去世注销户籍。
  另查明,2010年11月22日,ABC集团DEF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签订《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ABC集团DEF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坐落在的自住公有住房(房屋建筑面积67.84平方米)出售给王**,房价款103038元,王**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房价款,实际支付房价款103038元。
  庭审中,刘**向本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的《遗赠抚养协议》一份、视频光盘一份以及证人车**、周**的证言等证据,其中2022年12月26日的遗赠抚养协议载明:“甲方:王**,乙方:刘**。王**自知年迈,为了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现王**自愿将其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遗赠给刘**,并由刘**承担抚养王**的义务;刘**自愿承担抚养王**的义务,并愿意接受王**遗赠的财产。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遗赠抚养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王**保证其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条,王**自愿将其购买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7.84平方米)在其去世后赠与给刘**。第三条,王**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均由刘**承担,所产生的费用优先从王**财产中予以支出,不足部分由刘**承担。第四条,刘**在王**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王**个人财产,刘**应在王**去世之后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如不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刘**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第五条,王**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王**单方处置,刘**有权要求王**修理、更换或收回;王**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刘**有权终止协议。第六条,王**百年后的丧葬事务由刘**负责,刘**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王**丧葬事务。办理王**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王**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刘**承担。第七条,本协议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1.王**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刘**有权要求王**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并加付违约金人民币/元;2.刘**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房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第九条,王**特此声明:王**系王**长子,王**表示与王**脱离父子关系,生老病死均由刘**一人负责,剩余遗产(钱款)均由刘**一人继承。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处有捺印,乙方处刘**签名捺印,周**、车**、周**、刘**在协议尾部签名。光盘内容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现场视频资料,视频中在场人员有周**、车**、周**、刘**、王**、刘**,王**明确表示其意识清楚,其去世后,自愿将房屋赠与刘**。上述证据拟证明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系王**真实意思,根据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刘**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刘**质证称,对于遗赠抚养协议及视频等证据均认可。
  庭审中,刘**自述,其在王**生前经常帮助母亲刘**照顾王**,2018年7月母亲刘**电联其,称王**从床上摔下,其赶到后拨打急救电话将王**送到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照顾王**。王**出院后,其经常照顾王**,并为王**支付医药费。王**的丧葬事宜由其操办,花费约15000元,王**未出资。刘**已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履行了对王**生养死葬的义务。刘**对上述事实认可。
  刘**表示因王**未到庭,若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其自行承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离婚证、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遗赠抚养协议、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房屋属于王**的遗产。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与刘**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负责王**生养死葬,王**自愿将其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67.84平方米)在其去世后赠与刘**,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有现场视频、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故对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可。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可知,刘**对王**生前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履行了对王**的安葬义务。故刘**有权获得协议约定赠与其的房屋相关权利。
  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视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与刘**于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二、刘**受遗赠取得王**与ABC集团DEF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签订《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的位于房屋的相关权益,待符合办证条件时,刘**、刘**、王**共同配合办理前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300元,由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周文兰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袁**
  书记员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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