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权如何设立问?
2026-02-13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
土地抵押权如何设立问?
对于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双方需就抵押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还需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当上述两个条件均满足时,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才视为正式成立。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集体所有的土地,则还必须遵守其他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土地抵押后能否进行二次抵押?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在设定抵押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二次抵押的。但是,这需要确保前一次抵押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并且后一次抵押权人明确知道该土地已经存在了第一次抵押的情况。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如果前一次抵押已经登记,则后一次抵押也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否则可能会影响其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在中国设立土地抵押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并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