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赠予的房产可以收回吗 法院怎么强制执行赠与房屋

赠予的房产可以收回吗 法院怎么强制执行赠与房屋

2023-04-13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

 黄志钢律师,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赠予的房产可以收回吗

赠予的房产可以收回吗

首先,要收回已经赠与的房子,要确认赠与的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为新的产权人,则以前的赠与关系已经注销,赠与的房屋不能收回。

房屋赠与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权利人双方身份证;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

赠与公证书;

契税票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测绘结果通知书。

房屋赠与登记的程序:

权利人申请登记→询问并受理→初审→公告→勘察→复审→审批→打印缮证→记载于登记簿→收费发证→移交档案

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

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1、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

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具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房屋还没有办理转让登记,可以收回。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法院怎么强制执行赠与房屋

法院怎么强制执行赠与房屋

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将房屋赠与给他人的,可以视为转移财产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赠与行为无效,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出强制执行文书并且开始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房屋赠与的法律特征

房屋赠与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将房屋赠与给他人的,可以视为转移财产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赠与行为无效,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出强制执行文书并且开始执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2024 南京江北新区房产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